您的位置首页 >精选问答 >

1999年退伍的城镇义务兵待遇(1999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导读 您好,今天芳芳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1999年退伍的城镇义务兵待遇,1999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

您好,今天芳芳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1999年退伍的城镇义务兵待遇,1999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是指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的重要军事行政法规。

2、1987年11月17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3、共19条。

4、《条例》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5、”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1)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且自建和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3)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4)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6、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7、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8、《条例》还对安置的具体办法作出了规定。

本文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小伙伴们会喜欢。

标签: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