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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5、扩展资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代表组成。
6、1954年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7、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2年。
8、1975年宪法改为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地、区、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
9、1978年宪法规定,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取消关于地、区作为一级政权的规定。
10、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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